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的利率上限?

发布时间:2020年2月25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借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理解如下:

1、按照约定利率中“≤24%”年利率部分所计算的借期利息支付义务,系法律义务;借款人不支付的,可诉请强制履行。

2、按照约定利率中24%≤36%”年利率部分所计算的借期利息支付义务,系自然义务。借款人行使自然债务永久抗辩权的,不再支付;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成立不当得利。

3、按照约定利率中36%”年利率部分所计算的借期利息支付义务,无效。借款人支付的,成立不当得利。

转自|北京法院网

作者|张静杰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多年,对于各种复杂合同纠纷案件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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