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关注 | 政府延期复工措施下,企业该如何应对民商事合同履行?

发布时间:2020年2月26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延期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19-nCoV)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元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其后湖北、上海、广东、浙江、重庆、河南、黑龙江等多个省、市政府或相关组成部门发布了延期复工上班的通知。

2月1日,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通知“涉及保障运行必须(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公共交通、环卫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抓紧组织复工,同时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外,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同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也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要求“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疫情当前,由此次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包括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相关行政防控措施,且不排除还将会再次延长复工的可能,必然会影响当前大量的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那么在政府和有关部门延迟复工范围内的企业,应如何应对已签订的合同呢?

 

一、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相关行政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相关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将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视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均视之为“不可抗力”的精神。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波及全国范围的疫情,从其爆发至今,尚未确定确切的病毒贮主,除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一定范围内封锁、隔离外,亦尚无绝对有效的阻断方式,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亦符合《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二、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或者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该如何应对合同履行?

合同不能履行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延迟履行三种情形,不同的合同履行不能情形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法》第94、96、118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接收通知的合同相对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如对解除合同无异议的,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终止履行或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

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不能履行部分或者延迟期间违约责任可以免责,但不免除合同可以履行部分的责任,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此情形下,当事人仍应按照《合同法》第118条之规定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和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合同相对方接到通知后亦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抗疫情停工期间,律师对企业应对合同履行可采取措施的建议

1. 尽快梳理正在履行的合同,判断合同的履行是否受疫情和延期复工措施的影响?如有影响,属于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延迟履行哪种情形?

2. 对于受到疫情和延期复工措施影响的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建议企业果断解除;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合同延迟履行的,以继续履行合同为首要选择,与合同相对方协商,采取变更价格或者期限等补救措施并保留协商过程的证据。

3. 尽快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向合同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或者延迟履行的通知,如合同无送达方式约定的,律师建议企业尽快以电话、传真、短信、微信、QQ、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通知,并建议以特快专递、当面提交等方式送达书面通知和不可抗力相关证明。

4. 坚持诚信原则,友善协商,合同各方共同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彼此损失。

防疫是一场全民参与的战争,防范疫情是社会责任,疫情当前,企业有义务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措施要求,妥善安排生产经营,合同相对方以应理解并配合之,诚实守信,秉持公平,共同战“疫”。

 

法条链接:《民法总则》:180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96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118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作者|王江涛  

转自|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多年,对于各种复杂合同纠纷案件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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