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2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6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2
  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迟延履行导致的合同解除
  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按原经济合同法第26条“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一方即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此规定有利于强化合同的约束力,但缺乏弹性,容易产生不公平。按合同法规定,一方迟延履行时,对方仅在两种情况下可解除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即须给对方一个“恩惠期”);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月饼、生日蛋糕、控制疫情的药品等迟延交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英美法称之为根本违约)。此规定参考了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或“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始可以解除合同;原技术合同法规定,一方违反合同“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放弃了原经济合同法的立场。相对于原经济合同法,合同法强调通过追究违约责任对迟延履行的当事人补偿,而不是通过解除合同对对方进行制裁。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1455670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