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案变更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6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1)在投标文件中,承包商就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比较完备的施工方案,但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对此有如下问题应注重:
  ①施工方案虽不是合同文件,但它也有约束力。业主向承包商授标前,可要求承包商对施工方案作出说明或修改方案,以符合业主的要求。
  ②施工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安全、稳定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表示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如失误或风险)修改施工方案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③在它作为承包商责任的同时,又隐含着承包商对决定和修改施工方案具有相应的权利,即业主不能随便干预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为了更好地完成合同目标(如缩短工期),或在不影响合同目标的前提下承包商有权采用更为科学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也不得随便干预。当然承包商承担重新选择施工方案的风险和机会收益。 (2)重大的设计变更经常会导致施工方案的变更。假如设计变更由业主承担责任,则相应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也由业主负责;反之,则由承包商负责。
  (3)对不利的异常的地质条件所引起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一般作为业主的责任。一方面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现场气候条件除外的障碍或条件,另一方面业主负责地质勘察和提供地质报告,则他应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承担责任。
  (4)施工进度的变更。施工进度的变更十分频繁:在招标文件中,业主给出工程的总工期目标;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有一个总进度计划;中标后承包商还要提出具体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或同意);在工程开工后,每月都可能有进度调整。通常只要工程师(或业主)批准(或同意)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或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则新的进度计划就有约束力。假如业主不能按照新进度计划完成按合同应由业主完成的责任,如及时提供图纸、施工场地、水电等,则属业主违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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