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否则将被视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其中第42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就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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