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3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包括哪些内容?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否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应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如果对此约定不明,一般情况下,该项费用应由行纪人负担。因为委托人所支付的报酬额中应视为已包括了各项费用的支出,行纪人除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外,不得再要求委托人偿付费用。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费用也由委托人支付的,则报酬未包括费用支出部分,行纪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偿还费用,并可以要求承担已支出费用的利息。行纪人在从事行纪业务中,所需支出的费用是多方面的,如邮费、电话费、电报费、仓储费、运费、税金、保险费、提存费、拍卖费以及必要时的诉讼费用等等。如果上述费用的支出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并有必要时,均应视为正常的费用支出,行纪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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