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认购商品房须慎重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6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据报道:厦门海沧区一购房者交了五万元认购金,说好五千三的房价,开盘时遭遇开发商涨价要卖七千元;同安区一开发商收了认购金一年后,楼盘始终没有推出来,业主无奈退房,但资金已经被开发商白用了一年。据调查,目前房地产市场上,有认购金卡、vip卡,有“购房诚意金”,还有购房“增值卡”,开发 
商亮出了名目繁多的商品房预约认购招数。
    
    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商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就卖认购金卡、vip卡,缴纳“购房诚意金”等行为,其实就是一种变相预售商品房行为。

    一些楼盘的开发商在开盘前夕,在房价未定的情况下,就以公开发售vip房卡等形式,以购房者可凭vip卡享受每平方米数百元的购房优惠诱饵,来吸引消费者来购房。消费者要拿到购房vip卡,需要先付出数万元,如果能吸引上千人购卖,开发商至少可以收到上千万元的认购金。许多购房者交了订金给开发商,在这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开发商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订金进行资金周转,可谓占尽便宜。另外,“认购卡”在客观上也推动了炒卖楼花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不少开发商都允许认购者转卖认购卡,在实际购房前频繁转卖,无疑助长了炒楼风气。

    商品房预约认购,法律实质是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必要签订的,因为双方可以直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只有在某种“不方便”的情况下,如卖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卖方还要转手等,才有必要先签订预约合同即认购书。由此可见认购书在多数情况下是当事人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产物,是无效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予以取缔。

    因此,笔记提醒购房者在作出预约认购商品房时要三思而后行,预防预约认购买房可能带来的“黑陷阱”。法律专家指出:认购优惠没有法律保障,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所销售的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购房者权益也无法受到法律保障。绝大部分以认购卡的方式推出的楼盘都或多或少有一些优惠措施来吸引买家。一些买家往往被各种各样的优惠所“虏获”。不过这种优惠其实完全是虚幻的。因为认购阶段,开发商一般不会公布销售价格,如果认购的人数超过预期,开发商将立即提价,一旦房价超过购房者预期,之前所谓的优惠就化为泡影,使消费者错过了购房的良机,即使预约金如期拿回,也白白损失利息。此外,在认购时所缴纳的资金一般以现金方式支付,由开发商出具收据。现今,由于国家对认购以及认购金的监管并无明文规定,购房者所缴纳的认购金做何种用途无从监管。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风险来源较多,提早认购,如果缺乏监管,风险会转嫁到广大认购人的身上。因为,对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一旦开发商出现问题,银行等将优先实现抵押权,购房者的认购金将竹篮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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