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算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2000年,周先生的公司与劳动者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1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该劳动合同,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劳动补偿金。“请问,劳动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开始计算,还是从王某入职的2000年开始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分为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即2008年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二部分即2000年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07年底,公司应当根据劳动部1994年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王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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