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要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履行善良人的保管义务吗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5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基本案情]
某家具制造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办公家具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木材50立方米,甲方制作100套办公家具。每套加工费800元。后来,甲方原材料仓库因看守工人抽烟引发火灾,乙方的50立方米木材及甲方的基地原材料统统被烧毁。乙方得知这一情况后,欲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甲方称自己尚未对木材进行加工故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遂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问题]
本案中损失应由谁承担?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承揽人应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尽妥善保管义务的问题。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为由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合同,虽然其中50立方米的木材所有权不属于甲方所有。但是依据本条的规定,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原材料应当尽善意管理人的义务,采取相应措施妥善保管,防止损坏、灭失等风险的发生。因而人民法院在认定甲方原材料仓库看守工人不遵守有关防火制度而引发火灾,造成50立方米木材被烧毁的事实的基础上,应判决甲方向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合同法》第256条第1款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负有以下主要义务: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该材料主要指承揽工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布料等。
   2、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合格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因定作人迟延补齐、更换的,工期顺延;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补齐、更换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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