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形
(1) 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2) 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 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5)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 政府代管的房地产; (7)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违章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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