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放商场前丢了 谁负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8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车放商场前丢了 谁负责赔偿
  案情介绍:据2003年12月1日《潍坊晚报》法治方圆报道,2003年10月9日潍坊市寒亭区居民张先生在鑫盛达百货超市购物,将新买不久的自行车停放在超市门前,当时其大门前有专门看车人员,当他购完物从超市出来时发现自行车不见了。他马上找超市的负责人。超市负责人开始说给予适当赔偿,等他们协商后再给其答复。但他在10月19日与他们联系时,该超市认为丢失自行车与超市无关,不予赔偿。理由是看车人只看职工的自行车,给顾客看车只是捎带着看看而已。某律师认为问题的核心是寒亭鑫盛达超市与张先生之间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若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超市应赔偿损失,反之则没有赔偿义务。张先生只是将车停放在超市门前,没有与超市就自行车保管一事达成合同,保管合同不成立。虽然超市门前有专门的看车人员,但并没有合同或法律上的义务为张先生保管自行车,因此超市不应承担责任。这种说法正确吗?笔者倒持异议。
  一、 张先生与超市之间没有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正如律师所言,本案中张先生前去购物并未与超市车辆看管人员达成看管车辆的协议(合意),因此也就不存在明确的保管合同关系。就张先生的车辆损失自不能以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衡定。
  二、张先生与超市存在消费合同关系
  张先生作为消费者,其前往超市进行购物,与作为经营者的该超市之间构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即经营者提供经营或服务,消费者支付货币的等价有偿交换关系。在我国合同法中虽然没有对这种消费合同界定为有名合同,但从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来分析,将这种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应是不争之事实。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除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外,还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其它法定义务。从这一条来分析,在消费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消费者一般要通过一定的交通工具进行经营场所进行消费(相信没有一个经营者限制消费者的区域,相反倒大张旗鼓地欢迎远方来客,俗称“笑迎八方客”),因此对消费者的车辆等交通工具经营者是负有对之进行适当保管的义务的;当发生了消费车辆丢失的情况,超市应当履行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积极、有效地进行寻找,采取适当避免可能发生损害的补救措施及至必要的赔偿。这就是合同法律理论上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针对合同主义务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但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也应当履行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条中所谓的经营者的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也是附随义务。 设定附随义务,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辅助实现合同主义务;二是避免合同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如果违反了附随义务,则构成了违约或侵权,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责任,须以义务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有过错才担责。因为这种义务是依附于本合同的,不能适用合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要求,否则就是苛求合同的附随义务人,将该附随义务人等同于义务人。如本案中就是要与保管合同关系相区别。该超市门前有专职的看管人员,其称只对职工看管但却没有明示消费者,因此消费者就可能认为有专职义务(免费)看管人员,而对车辆的自我看护掉以轻心,这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能。从这一点上看,经营者的过错是明显的。话说回来,作为经营者,假设不在商场门前设置车辆管理人员,也是有过错的,也将承担责任。
  三、附随义务的扩大化趋势
  对医院、商场、银行等服务部门来说,合同法上的安全、保密等附随义务势必会加重这些行业的责任,但这些规定再次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因为忽视这些义务,会损害他人的利益甚至生命,作为营利法人的上述服务行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会加重运营成本,却也给消费者以依赖和消费保护,毕竟一边购物一边惦记着外面的自行车的安全,是无法“享受”购物的,也是与现代消费理念背道而驰的,最终会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现代经营提倡“消费理念”,作为消费者进入消费场所进行消费,绝不是单纯的一买一卖的简单交易,而更是一种服务消费和生活享受,这期间就包含有经营者的附随义务内容,如免费看管车辆,为婴儿提供必要的免费娱乐或教育设施。应当可以预言承担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加剧,经营理念的提高和消费理念的日益成熟,经营者的附随义务是呈扩大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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