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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3个月前,张先生买了一辆新轿车,每晚停放在自家所在小区。此前,张先生根据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按每月60元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1年的车辆保管费。可张先生还没来得及上车牌,轿车便因保安擅离职守而在小区内被盗。虽然报了案,但公安机关一直没有侦破。请问,张先生能否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被盗车损失?
【评析】
张先生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障小区内财物的安全,既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也是其应当提供的服务。保安的擅离职守,表明其既未尽到管理职责,也未能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法》第369条有“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的规定,第374条有“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张先生已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车辆保管费,说明张先生们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不存在物业管理公司能否证明自己有无重大过失问题,物业管理公司的免责事由仅仅限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保安擅离职守完全是主观因素,并非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由。保安在离开岗位时,也应当预见可能会出现包括轿车在内的财物被盗,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由于保安隶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其行为后果也就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虽然公安机关尚未破案,但这不妨碍张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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