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字需谨慎 承担责任莫追悔

发布时间:2019年8月20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合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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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借据合同上与债务人共同签名,所承担的责任即为担保责任,需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其他个人之间的合同上签字,又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20036月,小朱要修建房屋(砖混结构1层),并欲将其房屋修建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远方亲戚老贺,但是小朱的家境条件较差,于是老贺提出,让小朱的哥哥大朱与小朱共同作为合同的甲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修建合同。后双方就修建面积、计价方式、给付修建款的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作了书面约定,小朱、大朱和老贺在合同上签名。20038月,房屋竣工。双方经过结算,除去已付部分,小朱因无钱给付剩余部分,于是向老贺出具了欠条一份,注明下欠14064元,承诺三个月给付,如超三个月按银行利息计算。三个月期限届满后,老贺多次向小朱和大朱催要无果。20087月,再次催要时,大朱给付了1000元。事后,老贺多次通过捎信、带话、写信、打电话等向小朱和大朱催要,均无果,且小朱离家出走,失去联系。无奈之下,老贺于今年4月将小朱、大朱诉至宁陕法院,要求两人共同给付剩余款项,并承担利息、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万元。

    被告大朱辩称,修建房屋以及合同上签名属实,但房屋是给小朱修建的,与其无关。且自己当时签字只是为被告小朱修建房屋起一个证明作用,并非担保保证,因此,自己不具有法律上的给付义务。

    法官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大朱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理解合同内容和含义的常识以及知晓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其在合同上的签名应当视为其接受合同中双方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这种签名应当视其为小朱的房屋修建做担保。双方结算后,小朱作为债务人应当依约向老贺给付款项,而大朱也应当要为其合同上的签名承担连带保证。因此,被告小朱、大朱应依约连带给付老贺剩余的建房款项,大朱可以在给付完毕后,依法向小朱追偿。庭审结束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做了上述法律释明和案件分析。

    第二天一大早,原告老贺和被告大朱一同来到法庭,请求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大朱分期给付原告老贺剩余款项及其他费用合计15000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文转自:宁陕法院   王大伟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多年,对于各种复杂合同纠纷案件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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