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该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3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公司副总,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在该公司工作,2009年2月,该公司因进行组织架构的调整,王某所从事的岗位被撤销,在双方调整岗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公司依法单方面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王某月薪2万,而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的3倍为1万元。王某的经济补偿应当如何计算呢?
  【小编评析】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的不同,依据王某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对其经济补偿的计算,需要以2008年1月1日为界限,进行分段计算。
  王某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指的是1995年1月至2007年12月,共13年;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自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共1年2个月。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万元。
  2008年1月1日之前,王某经济补偿计算的方法为:计算的年限,按照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计算的工资基数,是王某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王某2008年之前应得的经济补偿是:13×2万=26万元。
  2008年1月1日之后,王某经济补偿计算的方法为:计算年限,按照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计算的工资基数,员工月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均工资3倍的,按社会月均工资的3倍支付。所以,王某2008年之后工作时间应得的经济补偿是:1.5×1万=1.5万元。
  因此,按照上述的计算方式,王某的经济补偿应当为:26万+1.5万=27.5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限需要封顶,即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而对于因医疗期满、裁员、发生重大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也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受上述12个月的限制;工资基数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按如下标准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工资基数,按照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但员工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均工资3倍的,工资基数封顶,即按社会月均工资的3倍计算,补偿年限封顶,即不超过12年。
  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时遇到上述有关封顶的情形,无论是年限还是工资基数,都需要先以2008年1月1日进行分段,然后再根据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形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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