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投资建厂并在项目立项后,于2011年3月起聘请孙某华看管工地。2011年12月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孙某华一直留在王某的工地工作至2012年2月,但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华之后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果他辞职是否可要求王某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得到的答复表示:“公司在筹备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徐某华主张的双倍工资应当从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后的第二个月起算。此外,《劳动合同法》第38条并未将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列入其中,如果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主动辞职,主张经济补偿的要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况且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再要求经济补偿对单位不公平。”徐某华不同意,认为及时双倍工资是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公司也应当对他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