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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发布时间:
2014年1月15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新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实体权利,而不是债权人的代理权。
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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