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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条件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4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债权人的代位权条件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主要特征是: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其行使权利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是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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