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违约 中介费照赔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基本案情】
  徐某打算买一套房,他找到了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中介为他介绍卖房人,成功订立合同后,徐某支付中介房价的2%作为服务费。
  一个月后,徐某在中介的介绍下多次看房,最终与卖房人刘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经双方商议,房价为78万元,徐某预付了房款2万元。
  但是后来刘某却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并将房子过户到他人名下。当中介公司向徐某索要1.56万元的中介服务费时,徐某认为自己虽然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但因刘某的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刘某没有返还他的2万元预付款,也没有支付违约金,因此不同意支付1.56万元的中介服务费。
  无奈之下,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
  大兴法院经审理,判决徐某支付中介服务费1.56万元。
  【法官析案】
  刘春辉法官:徐某与中介公司所签协议实为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主要权利是促成合同成立后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中介公司是居间人,徐某是委托人,该公司向徐某提供了订立买卖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务、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如提供卖房人及房屋信息、多次与卖房人协商看房等。
  最终,中介公司促成了徐某与卖房人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徐某应当支付报酬,并且该报酬已经明确约定为房价的2%。
  另外,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徐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徐某,另一方是刘某,而不是中介公司,因此徐某对于刘某的违约问题,可以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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