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实际损失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0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赔偿实际损失的界定
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一般指事后实际的直接损失,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实际上,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赔偿金的性质,只不过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赔偿金则要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前提。在赔偿金中,非违约方对损害后果证据的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非违约方在违约发生后不能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则不能适用赔偿金。但如果约定了违约金,一般只要能证明对方违约,则可直接依据约定的违约金主张权利,不需要证明损失存在与多少。

律师建议,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定金、违约金、赔偿金”时,最好是事先根据情况约定违约金或定金,这样就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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